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同意,现将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范围
(一)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西药中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包括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
(二)《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中属于处方药的剂型(不含民族药)。
(三)《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
(四)《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具体目录详见附件一。
二、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范围
(一)《医保目录》中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包括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为处方药品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
(二)调剂进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的药品及未列的剂型。
(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
(四)《医保目录》中的民族药。
具体目录详见附件二。
三、药品定价形式和内容
(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内容为出厂(口岸)价格。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二)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三)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内容为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委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前,暂由我委制定公布临时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中,凡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尚无市场价格的品种或剂型,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未制定公布前,申报企业可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制定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没有规定具体差比价关系的,同生产经营者制定试销价格。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将自定的新产品价格报送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对我委定价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委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四)对列入我委定价的药品目录,我委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六)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