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剂型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58号)以及《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过专家评审,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印发和实施《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各医、药定点协议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我省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及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
五、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用药分类支付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目录》内同一品种剂型规格的药品,可探索设定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对乙类药品中主要起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自付比例,拉开与其他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对临床紧急抢救与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由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临床需要,在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其制剂仅限于该制剂的生产医院使用,其支付标准可参照乙类药品管理。
七、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可根据西药品种价格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品种。此类复合药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确定。
八、各地进一步完善药品费用审核办法。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使用《药品目录》的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定点服务考核范围,探索完善管理考核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医疗过程中药品滥用等不良行为的控制。《药品目录》内的影像诊断用药,要结合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加强费用的审核支付。2010年版《药品目录》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在具体办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执行。
九、原《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已试行一年,经综合各方意见,将一些不适宜药品剔除后,形成《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见附件2,以下简称《门诊用药》),《门诊用药》与本《药品目录》同步正式实施。
(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就诊使用《门诊用药》药品,按各地原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用药审核支付办法执行;参保人在普通门诊使用《药品目录》规定范围的中药饮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在普通门诊急诊时使用《药品目录》中解毒药、生物制品的甲类药品,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各地参保人住院使用《门诊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与《药品目录》重合的药品,按《药品目录》的规定(含限定范围规定)执行,其他药品按乙类药品管理。
(三)参保工伤职工门诊、住院使用《门诊用药》药品,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十、《药品目录》乙类药品和《门诊用药》中被纳入《广东省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其报销比例可高于其他乙类药品。
十一、在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谈判准入的药品发布前,我省原谈判药品伊马替尼胶囊仍按《关于使用伊马替尼胶囊的函》(粤劳社函〔2005〕1260号)执行。
十二、本《药品目录》和《门诊用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全省统一执行,在实施过程中,依据药品使用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必要的调整。各地要严格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不得对《药品目录》和《门诊用药》内的药品商品名进行限制,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或扩大支付范围。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新旧《药品目录》和《门诊用药》使用与管理的衔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药品目录》和《门诊用药》的顺利实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目录》和《门诊用药》贯彻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如有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厅。
十三、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门诊用药》于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试行)》在完成过渡后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