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机构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每套最高不超过150元。每次招标所有文件为一套,不得重复收费。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单个中标品种计收,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除上述费用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合同履约金和其他费用。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8]3号同时废止。
附件: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