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的要求,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药品销售情况,我委制定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部分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部分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件。
二、凡在我区销售此次定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11年11月1日起一律按不高于公布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高于本通知制定价格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三、此次未公布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我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我委。
附件:1.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部分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单独定价部分)
2.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部分补充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统一定价部分)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