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9〕28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9〕255号)进行补充和更正,具体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表中所列药品价格自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最高零售指导价格的,必须降到零售指导价以下;低于零售指导价的,在实际采购价格没有变化时,不得随意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宣传解释工作,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指导价相差较大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省局反映情况。
四、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涨价,以及恶意低价投标、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
附表:一、阿莫西林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
二、氨苄西林等部分药品更正表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