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公布精氨酸等药品补充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7]119号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文件精神,现将354种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企业,于2007年2月12日起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354种药品770个补充规格剂型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级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执行。凡是现行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规定价格的必须降下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其它剂型规格的药品,各生产企业和零售单位不得自行作价销售,必须报我委下达价格后方可销售。
二、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三、在药品招标采购中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按经批准后的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经营和合理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对本次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商价处)报告。
附件: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