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精神,我局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同意,决定公布废止有关药品价格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5年6月1日起,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确认表》和《浙江省物价局医院制剂价格核准单》等一律废止。
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