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我局对吡喹酮等260种药品部分品种的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1所列品种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附表2所列药品价格为专利、原研制药品或单独定价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未列的剂型规格,各有关企业须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在我局未核定其最高零售价格前,不得按原定价格销售。
三、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鉴于含磷酸可待因成分的不同通用名称和配方的口服复方制剂是否应执行统一价格存在意见分歧;复方谷氨酰胺颗粒剂尚无国家正式标准,为此,决定取消陕价价发〔2007〕65号文件中公布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和复方谷氨酰胺颗粒剂价格。鉴于贵州威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热淋清颗粒使用头花蓼提取物专利,热淋清颗粒与热淋清胶囊之间不执行差比价,撤销陕价价发〔2007〕48号文件中公布的热淋清颗粒价格。以上品种暂按本通知核定的临时价格执行。
四、鉴于阿司匹林缓释片属双跨剂型,按照有关规定,阿司匹林缓释片列入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其价格按陕价价发〔2007〕65号文件中公布的价格执行。鉴于北京同仁堂生产的裹金衣安宫牛黄丸不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现行中成药价格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北京同仁堂生产的裹金衣安宫牛黄丸属于市场调节价药品。
五、本通知自2007年7月10日起执行。
附表1: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2: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陕西省物价局
2007年0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