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6〕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合理调整和核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临床医学发展实际情况,对综合服务类、临床诊疗类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合理调整和完善(详见附件1)。
二、决定增补“植入式心电记录器安置术”等24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内容(2016年10 月)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2016年10月)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
附件1: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内容(2016年10月).docx
附件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2016年10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