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938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它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二、上述药品一律按本通知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我委此前制定的价格同时废止。
三、上述药品的其他规格剂型的价格,我委将按照差比价规则制定后发布。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药品的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的调查和监督检查,发现与规定的最高零售限价相差较大的,要及时向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反映。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