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管委会:
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14号文件精神,现对韩城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一、普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首段报销比例由55%提高至60%,其余报销比例逐段提高5个百分点。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首段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65%,其余报销比例逐段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段报销比例不超过80%。
三、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之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韩城市医疗保障局 韩城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