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414号)第一条“本省境内符合两部一局通知规定条件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之规定及全国工伤保险审计意见,建宁中西医结合医院不符合工伤保险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因此,自2026年3月6日起建宁中西医结合医院不再作为建宁县工伤保险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建宁县社会保险中心将不再核销2026年3月6日后工伤职工在建宁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特此公告。
建宁县社会保险中心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