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东盟-经开区卫健局,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卫健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开展部分中医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要尽快开展相关支付情况测算,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协商,提出差异系数等中医病种付费标准实施方案;对接自治区经办机构及第三方做好系统改造;完善经办流程,做好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业务审核指导;完善协议管理,细化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二、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有关业务审核工作,优化业务经办流程,做好结算、支付等环节的衔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监管,建立健全适合中医的医保基金监管模式,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
三、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指导所辖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中医病种付费适用对象和收入院标准开展相关诊疗活动,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除18个中医病种外其他中医病种有关标准,以便后续进一步拓展付费病种范围。
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