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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山东省淄博市人社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8〕14号文件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4/23 15: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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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4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2017年版新增的乙类药品160种西药和131种中成药,根据不同的药品种类,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5%、10%、20%、35%(见附件1、2)。参保人按规定自付一定比例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分甲、乙类。其他乙类药品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7〕34号文件执行国家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7〕56号)文件执行。

二、省2017年版中《凡例》规定:“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参保人住院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门诊使用时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执行相关工作。各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药品使用适应症和限制支付范围,发生的费用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由定点医药机构自行承担。

四、本通知自4月26日起执行。《关于实施<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淄人社发〔2010〕221号)同时废止。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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