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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4/19 1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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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号)要求,将目前国家医保局明确的,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药品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德维)、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先诺欣)和来瑞特韦片(乐睿灵)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支付,请一并贯彻执行。同时,根据国家发布情况动态调整暂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情况。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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