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人社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年版)>》(桂医保规〔202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22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
二、请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规范价格行为。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报告,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医保局。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