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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及卫生材料目录(增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5/16 1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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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为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和《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定点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98号)中“统一医保目录”的要求,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现将我省新农合现行目录未收录、城镇基本医保现行目录已收录的甲类的药品(剂型)、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增补进我省新农合相应目录(以下简称《增补目录》)。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补目录》中新增甲类药品27种,其中20种西药、7种中成药,原目录已有药品新增剂型共3个,其中西药1个、中成药2个;新增甲类诊疗项目154种。

二、对于省新农合现行目录未收录、城镇基本医保现行目录已收录的乙类的药品(剂型)、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正在编制药品编号和项目编码,完成后一并增补进新农合相应目录中。

三、增补后,取消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级别限制。药品目录全省统一,不再分县及县以上和乡村两个版本,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进行对照使用。

四、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院内药品(剂型)、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使用情况,按照要求将医院HIS系统中的新农合相应目录字典进行更新、对照并上传,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及时对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药品(剂型)、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对照关系进行审核。从《增补目录》执行之日起,定点医疗机构上传的就诊参合患者药品(剂型)、诊疗项目(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对照关系生效。

五、《增补目录》电子版在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提供下载。

六、《增补目录》从2017年5月21日起执行。请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确保该项制度贯彻落实。


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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