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张家港市金港镇益寿堂药房有限公司(医药机构国家代码:P32058201806)、张家港市明仁堂药房有限公司(医药机构国家代码:P32058201949)、张家港永康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医药机构国家代码:H32058200632)、张家港市成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医药机构国家代码:P32058205105)和张家港市乐余镇鸿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医药机构国家代码:P32058201815)因经营困难,经慎重考虑,现申请与我中心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十二)款、《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四十条(十五)款、《张家港市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5版)第一百条(三)款和《张家港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5版)第八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决定解除与张家港市金港镇益寿堂药房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明仁堂药房有限公司、张家港永康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成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张家港市乐余镇鸿寿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医保服务协议,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
特此通知。
张家港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