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工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鲁医保发〔2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落实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收费政策,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功能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该项目执行情况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规范试剂采购。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按规定在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各县市区、功能区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医疗机构试剂采购供应情况督导,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满足疫情防控需求。
三、保障检测费用。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我市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目录管理,按我市现行核酸检测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85%、居民医保65%比例报销,单独进行结算,不纳入医保费用总额。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部分、未参保人员所需经费,由就诊基层医疗机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对不符合《山东省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抗原检测费用,医保基金和财政资金不予支付。
四、做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维护,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检测,严格落实政策要求。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和市财政局。
本通知自2022年3月23日起执行。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安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