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医保发〔2024〕8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州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整合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项(附件1),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44项(附件2),明确可另计费用医用耗材清单4项(附件3)。
二、明确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与全省同步将13项血液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支付8项,按乙类支付5项。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医保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落地实施,做好政策解读,强化监测和监管,及时报告落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州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应做好医保系统维护,加强对州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行为的审核和监测。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规范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和整合后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项目要素执行,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