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的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普通门诊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武汉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示,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
一、公示时间:2022年7月15日至7月24日
二、来函请发送:1471175559@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