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检测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确保同城同价同报销政策,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文件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事宜,请一并遵照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市二乙以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按二乙医疗机构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疫情期间两项检测服务项目内容及支付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成医保办发〔2020〕34号)文件同时失效。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