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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鄂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缓缴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2/8/26 1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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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湖北省医保局联合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47号)精神,现就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对象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期限

202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三、缓缴范围

 对缓缴对象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缓缴,生育保

险同步实行缓缴。参保职工的职工医保个人缴费仍需按照缴纳,企业在缓缴期限内应继续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不列入缓缴范围。

四、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

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双通道”药品费用仍按时、按正常缴费时的标准报销,个人账户按时、按正常缴费时的标准划入,确保基本医保待遇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

五、缓缴流程

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对于省医保信息系统已做“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中小微企业,实行“免申即享”,相关企业可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湖北省医保网厅,进入“医保专区”,根据提示勾选“阶段性缓缴”,确认后办理后续经办业务。自愿不缓缴的企业勾选“自愿不缓缴”即可直接核定缴费。

省医保信息系统未做“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企业,如符合划型标准的,可线下在市医保中心窗口递交《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即可享受相关缓缴政策,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补缴费款

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款,最迟于2022年12月15日前补缴到位,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期间因调整缴费基数等原因导致应缴费款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应缴费款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缓缴期限内,以及缓缴期满后尚未补缴期间,参保人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时,企业应依据参保人需求及时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附: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申报承诺书

(适用于未做“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企业和单位)

 

单位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

 

本单位郑重承诺

 

 

 

 

 

 

企业划型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我单位“企业划型”为[] 中 型 企 业 、 [ ] 小 型 企 业 、 [ ] 微 型 企 业 、 [ ]

个体工商户。(适用于未做“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企业)

我 单 位 属 于 [ ] 社 会 团 体 、 [ ] 基 金 会 、 [ ] 社 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其他社会组织。(适用于未做“阶段性缓缴”标识的 社会组织)

 

 

 

 

 

 

 

 

 

 

 

申请内容

本单位符合《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 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47 号)要求,可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政策。现 确认申请缓缴以下费款:

2022年[]月- []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在阶段性缓缴期结束后,及时足额进行缓缴期间医保费补 缴。本单位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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