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社会事业发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部):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仍按职工5%、居民10%执行。个人自付后剩余的乙类药品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障局申报,经相应专家评审认定后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向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年)》规定,加强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做好目录对照、代码映射等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