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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四川省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3/30 11: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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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级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落实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理顺我市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优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公立医院收入结构,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CT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护理和中医项目价格,保持调减项目减少的收入与调增项目增加的收入基本平衡。             
       二、实施范围
       (一)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不高于“二级乙等以下”价格执行;已评定等级的乡镇卫生院按不高于等级价格执行,未评定等级的乡镇卫生院按不高于“二级乙等以下”价格执行。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文件规定的项目执行。
       (二)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加收项目,适用于全市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城市公立医院。
       (三)对于“精神病护理”项目,全市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仍按自发改发〔2013〕414号、自发改发〔2016〕608号文件精神落实,在本次价格调整基础上继续执行上调9元的补偿政策。
       三、医保支付
       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医保同步调整支付标准。县级及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门诊)加收(上调)的6元,对本统筹区参保人员由医保部门按现行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统一思想认识,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改革联动,确保效果。医疗机构要持续优化调整内部收入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合理治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不得因价格调整突破医疗总费用、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要完善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收费行为。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各级医保部门、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实施情况,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做好对价格结构性调整的解释工作,加强相关问题的预研预判,及时应对、有效化解各种矛盾。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0日起执行。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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