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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钦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钦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确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4 9: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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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优化医疗资源,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用药需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和《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标准

(一)签订钦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二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最近两个年度无违反服务协议规定被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或其他部门行政处罚情形,未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

(二)具备开展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诊疗活动的执业资质,经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登记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具备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就医需求的科室设置和开展相应诊疗活动的医保医师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供应和储备的药品需满足相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用药需求。

(三)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 1000㎡,设立有医保管理、医务等职能科室或专职岗位,能提供慢性病管理服务,制定有本单位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有处方点评制度并实施。

(四)医院信息系统与广西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动态库连接,能实时上传门诊特殊慢性病结算信息,承诺按规定时间完成与医保智能场景监控系统、进销存医保监管系统的接口改造,实现与广西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有效连接。

(五)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申报服务的医疗机构,还需配备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相应专科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保医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高血压、糖尿病待遇资格申报服务的,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保医师开具,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

(六)未能满足以上标准(三)的定点村卫生室、诊所及门诊部的医保医师可为参保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标准

(一)签订钦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二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药店管理服务经验丰富,信誉良好,最近两个年度无违反服务协议规定被处理或其他部门行政处罚情形,未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

(二)陈列区营业面积 100㎡及以上,设立门诊特殊慢性病及“双通道”服务专门区域。

(三)供应和储备的药品可满足相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用药需求,按供应能力配备配齐“双通道”药品,具备药品储存相适应的仓储环境(包括冷链设备)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设施,对存储等有特殊规定的“双通道”药品,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承担储存、配送任务。

(四)设置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管理专门岗位,配备精通业务、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4 名及以上,其中执业药师 2 名及以上。提供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购药服务的还需配备执业中药师。

(五)药店信息系统与广西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动态库连接,能实时上传门诊特殊慢性病结算信息,承诺按规定时间完成与医保智能场景监控系统、进销存医保监管系统的接口改造,实现与广西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有效连接。

(六)具备相应的“互联网+”药品流通服务、电子处方流转及线上支付信息系统开发能力。

三、确定原则

(一)合理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医疗资源分布等因素合理配置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

(二)择优确定。同等条件下,近一年服务协议年度考核中表现优秀的单位优先确定。

(三)退出机制。对纳入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严格管理,实行退出机制,未严格遵守管理要求的取消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服务资格,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购药服务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除取消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服务资格外,终止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

四、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钦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定点零售药店填写《钦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及《定点零售药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表》(附件3),向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每家连锁企业原则上不超过 3 家定点零售药店),经资格初审、综合考评、公示等程序后,符合条件的可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

具体办理流程可参照我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确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工作,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工作。

(二)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如实申报可提供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服务的病种,并按申报病种开展诊疗服务,未经申报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部门不予结算。

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签订服务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递交申报材料。今后,凡有变更事宜应作为变更事项进行申报备案。

(三)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中心反映。

联系人:陈晓雯,联系电话:0777-2851679

邮箱:chs_qz123@126.com

钦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1日

附件1

钦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医疗机构等级

 

场地面积

            ㎡

医保定点准入时间

 

医保负责人

 

近2年是否违反服务协议规定被处理

近2年是否有其他部门行政处罚情形,是否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

申请提供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服务的病种

上一年度考核得分

 

科室(含职能科室)设置情况

 

医保医师配备情况

 

是否实现与广西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动态库连接,按规定时间完成与医保智能场景监控系统、进销存医保监管系统的接口改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医疗机构申请作为钦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服务及管理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附件2

钦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药店地址

 

药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所属药品零售(批发)企业名称

医保定点准入时间

 

药店医保负责人

近2年是否违反服务协议规定被处理

近2年是否有其他部门行政处罚情形,是否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

 

上一年度考核得分

 

是否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及“双通道”服务区域

 

供应和储备药品是否满足门诊特殊慢性病及“双通道”用药需求

 

药品储存是否具备相适应的仓储环境

 

是否承诺按照要求配备满足互联网+诊疗与查询需要的设备

 

是否实现与广西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动态库连接,按规定时间完成与医保智能场景监控系统、进销存医保监管系统的接口改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营业面积

人员配备

执业药师        人、药学相关专业人员      人

设施配备

医疗保障自助一体机 ¨    药店信息系统实现动态库连接 ¨

冷链设备 ¨

   本店申请作为钦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门诊特殊慢性病特殊药品供药服务及管理工作。

 

药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定点零售药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表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专业/职称/执业药师

证书名称及编号

取得资格时间

备注

1

 

 

 

 

 

 

 

2

 

 

 

 

 

 

 

3

 

 

 

 

 

 

 

4

 

 

 

 

 

 

 

5

 

 

 

 

 

 

 

6

 

 

 

 

 

 

 

填报说明: 1.已取得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无需填写专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填写药学相关专业;

2.一人同时取得职称和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分别填写证书名称及编号;

3.提交纸质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4.人员出现增减变动的,同步填报此表,并在备注栏注明变动情况:新增、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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