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相关商保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统筹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均衡、平稳发展,结合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促进分级诊疗的相关要求,按照尊重参保患者择医权的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统筹区内医疗条件所限转往统筹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享受相应医保待遇;未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的,按我市一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现行标准为800元)和50%的比例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二)市医保经办机构要梳理完善相应的信息系统和经办流程,指导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政策落实和宣传解读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