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盘锦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盘人社发〔2017〕75 号)精神,现决定受理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和材料
(一)申请条件:
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医院床位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人员数量、每床位建筑面积达到卫计部门规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人员配备符合卫计部门基本标准;营业用房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有健全的药品质量内部保证制度和设置,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财务管理规范;具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需求的通信线路、计算机信息系统,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具备实时传输有关信息的条件,同意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传输相应的数据;全体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
(二)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申请表须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开展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等级评定证明或批准文件;
3.经营场所性质和占地面积,房产证书或租赁房产证书及合同书、所处地理位置图等相关资料;
4.单位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的医疗服务能力;
6.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和编制床位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及科室设置情况;
7. 从业人员花名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凭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8.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
9.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条件要求的其它申报材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以A4纸张为标准,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6份);另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网络注册信息打印件各一份,
二、申报时间及地点
申报时间:12月26日至12月31日(公休日除外)
办理地点:市医保中心定点医院管理科210室
具体位置:兴隆台区惠宾街106号
咨询电话:0427—2209168
盘锦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