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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日医保发〔2021〕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6/2 16: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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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谈判药品相关政策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管理指导,确保及时配备、规范合理使用。要将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情况作为医疗机构是否落实相应功能定位、是否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等的重要参考指标进行评价。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规范采购,将落实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内容。定点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采购、配备、使用的主体,要建立谈判药品应急采购机制,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品,不以医保定额控制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定点特药零售药店要加强管理,保证采购、配送、使用等环节的药品质量,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衔接,切实方便参保患者购药。

二、规范谈判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下列情况的谈判药品原则上不纳入“双通道”管理:非临床必需、非疗效确切、非价格昂贵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国家集采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不符合门诊慢特病病种治疗的药品;限定支付条件不适合门诊使用的药品;急救、抢救及麻醉、精神、放射性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利于定点特药零售药店储存、管理的药品;其它不适合门诊使用的药品。

对纳入“双通道”的谈判药品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和调出的,一般情况应由市级药品采购联合体牵头根据药品特性、患者需求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实际,提出具体建议申请,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学、药学、医保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或委托医疗行业协会进行评审确定。对调出谈判药品目录的,原则上按调出时间同时退出。同通用名的仿制药品参照执行。

三、规范“双通道”谈判药品服务管理

(一)“三定”管理

1.定医疗机构。根据诊疗水平和服务范围,确定“双通道”谈判药品处方外配定点医疗机构为日照市人民医院、日照市中医医院、日照市中心医院、岚山区人民医院、莒县人民医院、莒县中医医院、五莲县人民医院、五莲县中医医院、日照港口医院、日照市妇幼保健院(限专科用药)、日照市精神卫生中心(限专科用药)、日照市结核病防治所(限专科用药)、日照市皮肤病防治所(限专科用药),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各处方外配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师负责本医疗机构开具处方的审核。

2.定责任医师。“双通道”谈判药品处方外配定点医疗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医师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推荐,确定“双通道”谈判药品责任医师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定期对责任医师的资质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责任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参保患者身份,真实记录病情、开药时间和剂量、负责为参保患者病情发展后续用药评估确认等。

3.定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及服务量合理确定定点特药零售药店数量。特药零售药店可向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我市定点特药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

(二)“双通道”谈判药品待遇申请流程

需使用谈判药品的参保患者,应先办理并取得门诊慢特病医疗资格,选定服务定点医院和定点特药零售药店,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向选定服务的定点医院责任医师提出用药申请,责任医师进行用药评估,给予评估意见及治疗方案,将符合条件的通过特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录入参保患者的相关信息,提交至定点医院医保管理科室。定点医院医保管理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对责任医师上传的特药待遇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审核通过。参保患者携带相关材料到选定的定点特药零售药店购药,由药店通过特药管理系统上传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备案。参保患者需携带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及诊断证明、基因检测报告(必要时)、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免疫组化报告、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相关病历资料。

参保患者异地就医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经住院医院同意,需要到其他定点特药零售药店购买使用谈判药品,其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具体参照《关于部分门诊费用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日医保函〔2019〕41号)相关要求执行。

一个年度内,参保患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和两家定点特药零售药店购药。注射制剂由定点特药零售药店供应的,按照“谁处方谁注射”的原则由定点特药零售药店与处方外配医疗机构进行约定,确保药品配送、使用等后续服务。

本通知自5月2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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