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安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医保〔2022〕189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知》(琼税发〔2022〕6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逐步解决我县居民病有所医的问题,为构建和谐定安打好坚实基础。
二、征缴对象
(一)具有本省户籍,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不能足额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确无能力补缴的退休人员。
(二)具有本省学籍的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园)生(含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
(三)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户籍非从业人员。
(四)已经取得本省居住证,未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外籍人员。
(五)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六)符合《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增参保人员需先在县社保中心或各镇代征点完成参保登记,然后按照县税务局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
三、缴费标准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四、资助参保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财政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及边缘易致贫户)、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老年人(年满六十周岁及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90%(315元)财政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三、四级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175元)财政补助;其他特殊群体的征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集中征缴期及待遇享受期
集中征缴期为2022年9月至12月;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税务局
负责组织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指导各代征点办理征收业务;牵头组织征收宣传工作;受理退费业务。
(二)县医保局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释;汇总收集财政代缴人员名单并提供给县社保中心;与县税务局、县社保中心联合开展宣传培训动员等工作。
(三)县社保中心
负责新增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等业务;负责存量参保人员缺失信息的补录;根据县税务局反馈的征缴信息记录个人权益;根据县医保局提供的财政代缴人员名单,将相关身份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向县财政局申请财政代缴资金;与县税务局、县医保局联合开展宣传培训动员;办理退费业务。
(四)县财政局
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政府代缴特殊参保人员的缴费资金和政府补助资金。
(五)县农信社
提供、维护缴费终端设备,保持缴费渠道畅通,并依据实际情况拓宽缴费渠道,协助县税务局对代征点进行缴费终端设备安装,指导经办人员操作缴费终端。
(六)人行定安县支行
负责协助县税务局和县财政局做好入库资金和县财政局专户的对账工作。
(七)县民政局、县残联、县乡村振兴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
负责管理本部门职责相对应的特殊群体,在规定时间或集中征缴期前将所管理政府代缴群体的人员名单及相关基础信息明细,提供给县医保局汇总后移交县社保中心开展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工作。
(八)各镇人民政府
各镇要按照县社保中心委托,组织辖区内的社会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开通代办点,承接正常缴费人员和政府代缴特殊群体人员等各类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参保登记及保费核定等工作;按照县税务局委托,组织各村(居)委会承接代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做好各村(居)委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费征缴、政策宣传、催缴提醒、发动、信息采集等工作;负责对县税务局支付给各村(居)委会代征点的手续费进行科学统筹,合理使用,提升代征点工作效率,保证征收质效。
七、征收及退费办理程序
(一)参保登记
县社保中心负责新增参保人员参保登记,指导各代征点做好参保登记信息录入。
(二)征收
县税务局提供并开展缴费渠道宣传,指导各代征点做好征收工作。参保人员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APP、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各代征点智能POS机及各相关银行的手机银行自主缴费,也可到相关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费。
(三)对账
县税务局与县农信社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并将资金上解信息及时反馈给县社保中心,县税务局与国库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入库信息。若信息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
(四)退费
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社保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琼社保发〔2021〕76号)的规定执行,由县税务局将退费信息传递至县社保中心办理退费。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职责分工,推动各镇、各村(居)委会做好征缴、宣传、发动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的有序开展。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代征工作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村(居)委会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的各项工作,确保征缴工作的有序开展,按时完成征收目标任务。
(二)深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同级对账和报表传递机制,实现相关数据共享,做到多部门联动解决征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部门要强化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县社保中心、县农信社等责任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信、LED屏、网络、短信等媒介,广泛宣传缴费方式、缴费渠道、缴费金额和待遇享受政策,着重提醒参保人存款不等同于缴费,避免出现漏缴情况。
(四)提升政治站位。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沟通协调解决。县税务局要主动加强与各镇代征点的对接,跟进了解各镇政征收工作情况,按周分析统计工作进展,及时做好工作指导。
(五)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各镇社会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医保局网信办《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要求,通过专线或VPDN方式接入医保专网,终端应做到专机专用、做好病毒防护,不得连接互联网和其他网络,防止医保数据信息泄露。
(六)加强监督检查。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县社保中心要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对工作推进快、差错率低、投诉少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征缴不力、遗留问题多、引发投诉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敷衍失责,引发社会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单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