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中心各科室: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做好定点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经办工作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函〔2023〕10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钦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钦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提出申请:
(一)近三年无因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处罚,以及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被中止或解除协议等情形。
(二)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要求,能开展门诊统筹联网直接结算。
(三)具备支持医保结算的信息系统和“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要求,以符合《全国医疗保障系统核心业务区骨干网络建设指南》的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准确、及时上传药品“进销存”数据和医保费用明细等信息,实现门诊购药行为的全过程记录。
(四)按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定点医药机构接入规范,完成本药店收费系统接口程序改造,实现处方信息流转、医保药师签章认证、处方验真等功能。
(五)配备执业药师,确保营业时间有执业药师在职在岗,依法负责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工作。
(六)建立门诊统筹购药电子档案或纸质档案,能全量存档纸质处方和相关明细账目发票备查。
三、不予受理情形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近三年内被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处罚,以及因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被中止或解除协议;
(二)处于暂停医保结算业务状态;
(三)年内因违约被作出限期整改处理,尚未完成整改;
(四)年内发生中度及以上违约行为;
(五)“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因违反协议约定而被中止“双通道” 医保服务,或解除“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申请表(附件1)
五、申办流程
(一)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提出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申请,属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性告知材料的补充。
(二)材料审核。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定点零售药店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三)协商谈判和信息系统改造。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定点零售药店按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定点医药机构接入规范》进行药店信息系统接口改造、联调测试。
(四)信息系统验收和签订医保协议。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完成药店信息系统接口改造及联调测试,按照《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验收评估表》(附件2)自评并提交接口结算测试医保结算单、电子处方接入等材料申请验收,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人员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签订门诊统筹管理补充协议,并开通门诊统筹医保结算业务。
(五)信息公布。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已开通“双通道”购药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进入协商谈判,达成一致,验收通过后,签订门诊统筹管理补充协议,并开通门诊统筹医保结算业务。
六、退出机制
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钦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重度违约情形,被终止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门诊统筹资格将同时终止。
七、其他事项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验收材料必须真实,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资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门诊统筹医保结算业务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后,要严格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对未严格遵守管理要求的取消门诊统筹医保结算资格,情节严重的,除取消门诊统筹医保结算资格外,解除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钦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