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人员:
依据《南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综合类2025年度)第一百零一条“医保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因停业或歇业等原因请求中止医保协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中止医保协议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可以依申请中止医保协议”及《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服务协议》第四十四条“乙方属于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如医保服务协议处于暂停期间,长护险服务协议同步暂停,医保服务协议解除,长护险服务协议同步解除”的约定,根据宾阳宾城医院申请,经我中心研究决定,同意自2025年11月1日起,同步中止宾阳宾城医院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长护险定点评估服务协议。中止期间,在该医院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需要就医/失能评估的参保人员应选择其他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期内的医疗/失能评估机构。
特此公告。
宾阳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