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体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自2022年11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逾期不再受理。
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提供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将书面材料发至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
联系方式: 0555-7167668
电子邮箱:masybjyyfwglk@163.com
2022年11月18日
马鞍山市医保局、马鞍山市财政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现就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行选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按8.5%缴纳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8.25%缴纳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职工月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职工生育保险其他待遇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3年 1月 1日起执行。
2022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