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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关于开展2022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稽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2/21 16: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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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莆医稽中〔2022〕4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2013第2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各参保单位依法参加医疗保险,依法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现就2022年度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稽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核对象

    我市参保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稽核内容

(一)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和单位的缴费基数应以本人2021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工资、津补贴、奖金、绩效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工资总额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

   (二)参保人数

    各参保单位是否全员参保,即单位申报的用工人数与实际用工人数是否一致。

    三、稽核程序

   (一)自查自纠阶段

各参保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申报工作,如实核对2021年度各参保单位投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有少报、漏报的单位应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到所属的医保中心基金征缴窗口办理补保、补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稽核阶段

    2022年4月1日起各稽核分中心将根据基金征缴中发现的申报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的单位,自查自纠中没有全员投保或申报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又无及时纠正的单位进行实地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医保中心将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举报电话:0594-2380866

   (三)整改阶段

    各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申报缴纳,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申报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的单位应自觉进行整改和纠正。对实地稽核、举报稽核时发现申报人数和缴费基数不实的单位由医保中心发整改通知书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应高度重视,依法履行投保缴费义务,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各参保单位要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材料,并积极配合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其参保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否则医保经办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没有设置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账簿的;

     2、账目混乱、原始凭证不全、难以计算缴费基数的;

     3、伪造或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4、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5、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实际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各分中心要按照本《通知》,组织实施辖区医保参保人数、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

 

莆田市医疗保障稽核技术中心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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