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各市直医疗机构、淮安八十二医院,市医保中心、市稽核中心: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18号)要求,决定降低部分检验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类、二类、三类医院价格一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检验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各有关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供求状况下浮,具体下浮幅度不限。
三、医保支付类别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密切关注价格调整后的落实情况,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淮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