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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8 9: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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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98号)和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的通知》(市卫计发〔2016〕44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简化业务流程,提高资格认定工作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慢病复审认定申报程序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以下12种病种实行两年一次复审,由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收集参保慢病患者近两年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个人留存复印件)及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在集中复审期间(每年7、8、9月)报送至单位参保地所在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复审。

1.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2.甲状腺功能亢进

3.癫痫

4.紫癜性肾炎

5.硬皮病

6.视神经萎缩

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0.巨趾症

11.慢性活动性肝炎

12.多耐药肺结核

对12种之外的其他病种,参保慢病患者不再需要每两年申报复审,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管理。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对以下12种病种实行两年一次复审,由参保慢病患者提供近两年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个人留存复印件)及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资料,在集中复审期间(每年7、8、9月)报送至参保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由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至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复审;参加大学生医保的由所在学校统一收集资料报送至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复审。

1.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2.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3.甲状腺功能亢进

4.癫痫

5.紫癜性肾炎

6.视神经萎缩

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8.系统性红斑狼疮

9.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0.巨趾症

11.慢性活动性肝炎

12.多耐药肺结核

对12种之外的其他病种,参保慢病患者不再需要每两年申报复审,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审核管理。

二、简化相关慢性病种申报资料

(一)对于六种门诊特殊病种: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门诊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患者门诊使用英夫利西单抗治疗、血友病患者门诊使用凝血因子VⅢ等进行替代疗法治疗、慢性丙型肝炎门诊使用干扰素治疗,在申请相对应的慢性病时,只需提供《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或《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近期《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检查治疗项目审批表》(101表)、《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明细表》(102表)或《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201表),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二)对于五种门诊慢性病病种: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阿尔兹海默症,如患者无住院病历的,可只提供近三年三次以上门诊(抢救)病历复印件及门诊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原件(个人留存复印件)进行申请。

三、有关要求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参保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参保人员了解门诊慢性病有关政策以及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经办流程,并按规定进行申报。

附件: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范围及审核鉴定标准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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