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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将部分省基本药物增补部分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内部制剂纳入省新农合用药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3/27 1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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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赣卫农卫字[2012]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合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和满足临床诊治需要,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用药目录》)》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11〕5号),经研究,决定就《用药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基层部分)》(2011年版)的通知(赣卫药政字〔2011〕9号),将复方对乙酰氨基酚等20种药品纳入《用药目录》,其中:西药部分12种,中成药部分8种(附件1)。

  二、将2009年以后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的102种省直医疗机构内使用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纳入《用药目录》(附件2)。纳入《用药目录》的医院制剂只限在本院临床使用,并按照批准剂型、规格和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价格进行收费。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如有增减,要及时报省卫生厅,以进行必要调整。

  三、《用药目录》中西药部分405号“谷氨酰胺(注射剂)”包括“丙氨酰谷氨酰胺注射液”;西药部分496号“卡巴克络(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包括“卡络磺钠”,剂型不变。

  四、各统筹地区和省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将增补药品和医院制剂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范围,统一于今年5月1日开始执行,并做好“直补”有关工作。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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