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支付范围管理
各级经办部门要将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以下简称仿制药)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其限定支付范围、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和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管理模式等相关问题按照我市医疗保险有关乙类特殊药品管理的规定执行(秦人社〔2017〕211号和秦人社〔2017〕242号)。
二、仿制药医保支付价格管理
仿制药上市后,由各级经办部门暂按照仿制药实际销售价格(挂网采购价格)确定仿制药的支付标准,但不得超过人社部发 〔2017〕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
三、相关要求
各级经办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及时更新完善医保药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同时,做好上市仿制药的跟踪分析,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医疗保险科。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9日
(此件不公开)
联系单位:医疗保险科
联系电话:0335-3262688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