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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价招〔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1/18 16: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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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区医保局、卫健委(社会事业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新冠病毒感染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新增“俯卧位通气治疗”项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三类、二类、一类价格均执行省定价格。

二、省新增“互联网首诊”项目,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三类、二类、一类价格按照实体医院相应技术等级医务人员线下诊察费价格执行。

三、各市(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对医疗机构新增项目收费的督促指导,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做好收费公示。

本通知2023年1月13日起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国家实施“乙类乙管”医疗保障政策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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