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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44号)

发布时间:2021/12/28 1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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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和《山东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限定支付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格隆溴铵注射剂等74种新增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同步调整奥希替尼口服常释剂型等69种药品的纳入统筹前自负比例。具体品种自负比例见附件1。

三、将盐酸阿来替尼胶囊等148药品纳入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结算管理,其中符合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药品,可通过“双通道”药店直接结算。“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见附件2。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药品配备首要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加快配备国谈药品,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确保国谈药品“应配尽配”。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有政策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分别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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