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有关规定,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现对拟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将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单位的相关资格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人、来电或来信反映,反映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受理部门对相关信息将予以严格保密。
如发现实际情况与医药机构提交的情况不符的,将不进行签约。
公示时间:2021年5月12 日-- 5月18日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受理单位:青岛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受理电话:8576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