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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关于印发《湘潭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3/31 10: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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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湘潭市医疗保障局依据2020年以来省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对《湘潭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0)》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湘潭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3)》(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目录》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和扩展项)、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加收项)提供医疗服务和收取费用,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二、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项目价格标准为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不同价格类别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10—15%的价格比差。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通过医保协议进行约定。

三、严格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管理。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四、互联网远程会诊(含影像学会诊)、互联网复诊、远程心电监测、远程病理会诊、互联网心理咨询等“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继续试行。

五、其他事项。为衔接原物价政策,“湘雅名医”“一级主任医师”“湖南省名中医”以及“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门诊诊查费继续执行300元/次。

六、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目录》明确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达到一级及以上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按《目录》规定的三类价格标准执行,其他的原则上按三类价格标准的80%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资金行为。


湘潭市医疗保障局

湘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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