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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3/28 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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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管委会,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专项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合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整合规范我市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口腔种植类项目整合修订为15个主项目(详见附件1),清理废止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再使用和重复的15个项目(详见附件2),将现行市场调节价的牙种植体植入术和种植即刻修复术项目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项目。

  开展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按上述15个项目进行收费,不得选用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收费。

  二、确定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目标

  根据粤医保发〔2023〕4号文规定,我市位于广东省第三价区,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为4300元,包括单颗常规种植全过程的诊查费、生化检验和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单颗)费用、种植牙冠修复置入(单颗)费用、医学3D扫描设计建模和打印费、麻醉费,以及抑菌含漱液、抗生素、冲洗、消肿、镇痛药等相关药品费用,不包含种植体系统和牙冠等医用耗材费用,不包含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即刻种植和即刻修复加收、颅颌面种植体植入加收、临时冠修复置入等服务费用。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21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4300元;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三级的基础上下调5%,为4085元;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二级的基础上下调10%,为3676.5元。

  三、制定公布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考虑到医疗机构实际提供服务的弹性,留出4%作为余量,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最终拟定总价为“调控目标*96%”,即4128元。为确保我市三级公立医院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最终拟定价不超过4128元,根据粤发改价格〔2017〕21号文的规定,结合实际,我市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三级的基础上下调5%,为3921.6元;一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二级的基础上下调10%,为3529.4元。根据粤医保发〔2023〕4号文精神和省制定的基准价,结合我市经济医疗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并经过专家论证,制定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1。

  以上为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价格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四、加强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

  (一)加强落地监测。市、区(县级市)两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既定的调控目标,规范调控目标内的服务构成,防止另立名目收费。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和承诺响应调控的民营医疗机构公示本院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及单颗常规种植的医疗服务全流程费用。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选取辖区内的医疗机构作为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哨点,定期监测价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等文件规定的价格异常情形,明确对采购的耗材价格异常的进行提醒告诫,并纳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有序开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种植体等耗材的实际采购情况,以及种植体耗材、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的监测工作。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完善医保定点协议,充分发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作用。

  (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收费行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签订并公开承诺函,承诺函包括是否参与集采、是否响应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以及服务项目和价格构成、公开参与集采的种植体耗材成本价和售出价、公开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价格并按公示价格执行等。其中承诺响应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的应按相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调控目标定价。民营医疗机构应主动在明显区域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不得在标价以外另行加收费用,并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价格(包括后续价格调整)同步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

  (三)做好价格警示。对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障部门将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予以公开曝光。建立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申投诉制度,接受群众投诉,并及时处理。对接收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警示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年内3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上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公布。

  (四)实施价格公开透明。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引导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根据专项治理要求,规范合同文本;更新完善和患者签署口腔种植治疗知情同意书、医疗服务合同等书面确认书,明确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价格项目等,杜绝额外收费、诱导收费、强制收费等。市医疗保障部门将在门户网站长期公布并更新所有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名单和是否参与集采、是否响应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等情况,并公开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情况,每季度月底前发布本地区民营医疗机构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的价格。

  (五)切实履行全行业医药价格管理职责。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口腔种植等缺牙修复类医疗服务价格和耗材专项治理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推进落实各项措施,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种植体耗材集采和牙冠竞价结果衔接。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实现闭环治理,要及时将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执法部门通报,实现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全覆盖,形成长效治理效果,引导医疗机构通过透明价格、优质服务、规范管理、良好口碑等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反映。价格问题投诉举报电话12345。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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