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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关于长春市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6 15: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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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各市属、县(市)区属医疗机构: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2号)和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吉林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24号)文件要求,规范治理1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工作部署,长春市第二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的项目有糖类抗原测定、癌胚抗原测定(CEA)、甲胎蛋白测定(AFP)、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CYFRA21-1)、血清胃泌素释放肽前体(ProGRP)测定、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NSE)、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SCC)、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TPSA)、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FPSA)、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CPSA)10个项目,详见附件。

    二、市属、县(市)区属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请及时更新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6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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