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9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根据文件要求,我市执行《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对未纳入《目录》的《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中的药品,继续监控至少一年后可不再监控。各级医疗机构(含市直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市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于本通知发布的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医疗机构药品处方点评情况、合理用药监测情况,制定本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品种不得少于我市药品目录,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向所在辖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加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和监测工作
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目录内药品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与原则并严格执行,每季度对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汇总、分析,加强对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流程管理。
三、建立完善目录外药品的监管与预警机制
各医疗机构对于未纳入我市目录的药品,也要做好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要建立完善目录外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加强预警并查找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不合理用药。做好目录外药品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时要及时开展评估,对不适宜率高的药品应及时纳入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加强合理用药。
????四、加强重点监控药品合理用药监督管理
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应用情况将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纳入我市医疗机构评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和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加强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监督管理,将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重要考核内容。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