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7号,以下简称《2020 年国家药品目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黄冈市特殊药品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特殊药品目录,请遵照执行。
在《关于调整黄冈市特殊药品目录的通知》(黄医保发〔2021〕11号)原有的85种特殊药品的基础上,再次增加12种特殊药品。
动态调整的新纳入并被我市确定为特殊药品管理的12种国家谈判药品实行特殊药品管理机制,先行自付比例确定为25%,再按乙类药品支付,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要加强与定点医药机构衔接,确保新增的谈判药品支付政策顺利执行。谈判药品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黄冈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