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工作,积极贯彻落实省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结合我市近期开展的医疗保险筹资及待遇政策修订工作,我局牵头代拟了配套实施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穗府办〔2019〕12号文件的通知(代拟征求意见稿)》,现按照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和要求,于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14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上述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中涉及的公平竞争、廉洁性方面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梅东路28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编:510600,电子邮箱:gzxiaow@gz.gov.cn。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4日
附件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穗府办〔2019〕12号文件的通知
(代拟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2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废止穗府办〔2019〕12号文件的通知》的说明
为继续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工作,积极贯彻落实省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现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穗府办〔2019〕12号文件的通知(代拟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自1995年起启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来,不断完善生育保险政策,2015年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41号),2019年因机构改革原因,集中修订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市生育保险办法》),主要修订了有关机构名称及职能的表述。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施行以来,规范了我市生育保险制度,保障了我市职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退休职工等群体生育保险待遇需求,减轻了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近年来,医疗保障领域大力推进医疗保障制度顶层设计,国家、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文件,从政策设置到经办规程,都做出了统一、具体的规定,要求自上而下贯彻实施。2019年国家、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工作;2021年10月1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以下简称《省生育保险规定》)印发实施,全省生育保险保障人员范围、征缴管理、待遇保障、经办管理与监管、法律责任等政策做了明确规定;2022年7月1日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粤医保规〔2022〕4号,以下简称《省经办规程》),统一规范了全省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标准和要求。经认真梳理比对,《市生育保险办法》主要内容已经被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涵盖,且同等条件下,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待遇内容、标准及享受待遇人群范围都高于《市生育保险办法》,经办流程也较《市生育保险办法》更加优化,且我市也已按照省的政策贯彻执行,执行以来运行平稳。
为适应国家、省医疗保障制度自上而下一体化改革的要求,同时避免重复制定政策文件,拟废止《市生育保险办法》。少数需要地市进一步明确的生育保险政策内容,在我市同步制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广州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等中明确。
二、《市生育保险办法》废止的合法性及可行性
2020年9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市医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我局牵头制定《通知》符合规定,制定主体合法。《通知》未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政策内容合法合规。
废止《市生育保险办法》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文件及我市同步制定的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能够有效规范和指导医疗保障工作,不会产生制度空档,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益不受影响。
三、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2号)自2022年12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