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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娄底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试行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7/12 16: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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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试行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25号)要求,现就我市新增试行及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试行51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两年,试行情况纳入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试行项目限定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价格在项目公布的试行价格范围内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主动公示,下浮不限,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详见附件1)。试行期满后,省医疗保障局将组织开展新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临床应用和试行价格情况评估,正式核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17项/类,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详见附件2)。其中项目价格为全市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三、同步废止2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四、新增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项(详见附件4),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向市医保部门报备后开展及收费,相关规定按照湘医保发〔2021〕3号文件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和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规定。

六、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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