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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3/26 8: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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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 年版)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贯彻执行,认真做好宣传、实施工作,确保新旧版药品目录的平稳过渡。

二、我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对我省现行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与《国家药品目录》规定不一致的药品,按省局设置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现行规定执行。《国家药品目录》中剔除的药品,不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国家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含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须先由参保个人按5%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照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药品费用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四、将2019年新增国家谈判药品中的雷替曲塞等27种药品(详见附件)纳入我市特殊药品结算管理范围,按照特药管理规定管理;原已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继续执行,并按《国家药品目录》规定的适应症管理。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特药所发生的费用,须先由参保个人按5%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城镇职工再按70%比例进行报销,城乡居民再按60%比例进行报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督促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加强相关药品配备,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不占医疗机构总额预算额度和定额标准;要加强特药管理,继续按照“三定”(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原则,开通“双通道”并扩大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特药定点零售药店范围,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

五、调整完善门诊特殊病种,将戈利木单抗纳入门诊治疗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的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将托珠单抗纳入门诊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的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将食道平散纳入门诊治疗恶性肿瘤的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六、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托伐普坦、拉帕替尼、重组人干扰素β-1b和氟维司群4种2017年谈判准入、本次谈判中未能成功续约药品的替代工作,合理保障群众用药连续性。我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开始使用上述药品进行治疗的参保患者,医保基金可继续支付至2020年6月30日。同时,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适时替换治疗药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患者解释说明工作。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掌握《通知》精神,保证相关药品的供应和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不断扩大备药率;要认真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异名对应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向参保患者供药,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为由影响谈判药配备使用;要根据目录调入、调出情况,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逐步建立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联动长效机制。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对有限定支付条件的药品,应严格掌握适应症。

八、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药品目录内药品报销的审核管理,尤其是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加强临床依据的审查;要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加快建立医保协议医师制度,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和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基金方可支付。

九、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通知》精神,严格执行省局制定的全省统一药品目录编码,根据省局下发的医保药品信息数据库尽快更新完善我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结算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和匹配对照审核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十、对申请价格保密的国家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支付标准。医保、人社、卫健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精细管理、密切跟踪进展,共同做好包括谈判药在内的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工作。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十一、《西安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中关于“医保目录”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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