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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规范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8 16: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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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要求,做好我省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各市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清理定点医药机构与医保管理无关的申请条件,不得将医疗机构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作为定点的前置条件,与医保管理和基金使用无关的处罚不得与定点申请挂钩。各类医药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即可提出医保定点申请,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及时纳入定点管理,满足参保群众就医需求。

二、简化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流程。各市要按照《山东省统一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办事指南(试行)》,进一步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和协商谈判程序,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对未能通过申请的,应当在3个月的评估时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各市应创造条件实现通过网上和鲁医保小程序受理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和医药机构基本信息变更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市推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

三、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加强医保行政协议管理,强化协议执行的严肃性。加快完善与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相适应的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建立以较低费用取得较大健康收益为目标的考评机制和医保基金总额调整机制。通过医保智能监控、第三方评估、社会满意度调查、信用评价体系等,提高定点医药机构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能力。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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